案例1:倒卖一只红海龟,三人被判刑
蒋杰 方芳
(2025年案例)近日,浙江省象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名被告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此外,法院还支持了象山县检察院提出的生态修复赔偿诉讼请求,3名被告人被责令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15万元。
2023年上半年,蒋某听说吃海龟可以治病,便委托朋友王某帮他收购海龟。王某找到某渔船船长张某,让他出海捕捞渔获物时带回海龟。同年9月,张某出海作业期间,在甲板上装卸渔获物时发现一只海龟,之后将其运回码头并出售给王某。王某以1300元的价格从张某手中收购了这只海龟,又以2600元的价格转售给蒋某。
转运中,渔船上的船员清楚地看到了红海龟的运输过程,因知道红海龟系濒危野生保护动物,遂于2023年9月向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报案。后张某、蒋某、王某3人主动投案自首。2024年9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3人移送象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审查后,我们发现蒋某等3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象山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介绍,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转交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刑事审查起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分析研判认为,涉案红海龟作为濒危物种,被捕捞会直接减少种群数量,破坏种群结构,蒋某等3人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海龟的行为,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也导致生态平衡被破坏,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浙江海洋大学检验鉴定,涉案红海龟为成体,价值15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蒋某等3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认罚,王某、张某还分别退缴了非法获利。
今年1月,该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蒋某等3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3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5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
案例2:海南一男子非法捕获“金钱龟”获刑
(2025年案例)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森林和矿产资源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大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数量逐步下降,但一些重点领域的犯罪依然多发高发。此次发布了一起发生在国家公园区域内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2022年8月和2023年4月,韩某在海南省昌江县王下乡三派村附近的河流(属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先后捕获两只“金钱龟”并带回家饲养。经鉴定,涉案龟类动物系三线闭壳龟,野外种群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两只成体三线闭壳龟核定价值共计100000元。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拥有多种世界和我国独有的动植物种类及种质基因库,是热带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宝库,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全球保护意义。最高法介绍,本案中,法院依法惩治在国家公园区域内实施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体现了以最严法治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也提醒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案例3:非法收购、猎捕绿海龟!麦某等9人被海口海事法院判刑
(2023年案例)日前,被告人麦某等九人非法收购、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6只,价值共计63万元,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海口海事法院对九名被告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年不等,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5日,被告人麦某驾驶渔船带领被告人黎某等十余名船员从琼海市潭门港出发前往西沙海域进行捕捞作业。麦某在出发前及作业期间多次告知被告人黎某等人,其将以人民币30元/斤的价格对猎捕的海龟进行收购。2023年12月11日至12日,船上人员分组驾驶小艇作业,共猎捕、杀害六只绿海龟,其中两组被告人分别捕获、杀害海龟3只、2只,另一组捕获的1只海龟在发现海警船后被丢回大海。被告人黎某等人将分解成块的5只绿海龟残肢片及部分内脏用编织袋装好后,存放于渔船机舱内。
经鉴定,上述残片残肢至少属于五只海龟,种属为绿海龟,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送检肢体及残片价值为32.55万元,五只绿海龟亚成体整体每只价值10.5万元,共计52.5万元。被丢回大海的一只海龟为绿海龟亚成体价值10.5万元,六只绿海龟价值共计63万元。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等九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麦某系此次捕捞行为的组织者,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绿海龟的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三组船员之间事前没有通谋,利益并不共享,在各组直接实施猎捕、杀害海龟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六只绿海龟价值63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九名被告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年不等,并处罚金。(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案例4:刑拘!厦门一男子在家中被抓,现场查获濒危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2只
(2023年案例)事发厦门!
一男子在家中被抓!已被刑拘!
濒危!这东西千万别买卖!
已有多人被抓!
近日,厦门梧村派出所
在“雷霆2023”专项行动中
抓获一名嫌疑人张某
现场查获濒危野生动物
苏卡达陆龟2只!
10月18日,厦门警方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 ,有人在百度贴吧、论坛群和聊天群里买卖苏卡达陆龟。警方迅速收集相关线索、加强情报研判,2小时后便锁定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的嫌疑人张某 。
民警对张某家中进行搜查
发现其在家中
饲养了2只苏卡达陆龟

经民警讯问
张某交代——
其建立多个陆龟微信聊天群,并在群中发布出售苏卡达陆龟广告,今年以来累计出售陆龟4只,非法获利35000余元 。目前,张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苏卡达陆龟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除经有关部门审批发放饲养许可外,饲养和买卖苏卡达陆龟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
注意!注意!
小心违法!
你养的“珍奇异宠”
可能是国家级保护对象!
已有多人被抓!
近年来
乌龟成为许多人追捧的宠物
越来越多花纹各异的陆龟
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一只品相好的陆龟
可以卖出五位数到六位数的价格

然而
大部分爬宠类爱好者却不知道
有些呆萌的陆龟
属于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
非法买卖和饲养将涉嫌违法
全国各地
已有多人因非法买卖和饲养
苏卡达陆龟,被抓!
来源:同安发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继2016年修订后的重大调整,聚焦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和制度完善,较旧法有显著变化。核心修订内容及亮点如下:
🛡️ 一、五大核心修订内容
强化栖息地保护
明确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严格保护。
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收容救护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及设备。
细化种群调控措施
针对野猪等泛滥成灾的物种,允许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调控措施,并对猎获物进行综合利用。
扩大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延伸至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新增紧急避险条款:在人身安全受威胁时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规范放生与外来物种管理
禁止违法放生或丢弃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要求相关部门对危害生态的外来物种采取控制措施。
国务院需制定放生活动规范,防止盲目放生破坏生态平衡(如多地通告禁止随意放生野生鸟类)。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衔接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外自然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并加大处罚力度(如最高处野生动物价值10倍罚款)。
完善人工繁育管理制度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技术成熟、规模稳定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三有”名录,可按家畜家禽管理或开放市场利用。
要求人工繁育活动备案并使用专用标识,平衡保护与产业需求。
💡 二、十大立法亮点
理念升级:立法目的新增“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中融入“生态文明”“绿色发展”。
保护地体系整合:将“自然保护区域”改为“自然保护地”,强化国家公园主体地位。
救护社会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收容救护,政府加强规范和指导。
动物福利保障:要求利用野生动物展示展演时保障其健康状态。
执法协同: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打击效率(如“清风行动”整治非法贸易)。
技术应用:强调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栖息地监测评估。
公共卫生风险防控:要求公众抵制食用野生动物,防范传染病传播。
国际合作强化:新增与邻国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致害补偿扩展:中央财政补助覆盖所有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制度动态化:地方需根据生态变化更新禁猎名录(如宜都市2025年将无人机追踪、电子诱捕纳入禁用范畴)。
🏞️ 三、地方实践与新法落地
禁猎区扩展:多地划定全年禁猎区(如廊坊市),并将科技猎捕手段(无人机、电子诱捕)纳入禁用范围。
专项治理:针对野生鸟类非法贸易,泰安、葫芦岛等市发布通告,要求运输寄递企业查验野生动物标识,并设立收容救护中心。
普法宣传:陕西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九五”普法重点,开展“法律十进”活动6;娄底市通过林长令压实保护责任,推动“四清行动”清除猎捕工具。
政策调整:深圳、广州等地将中华田园犬移出禁养名录,体现分类管理理念。
💎 四、总结
新法通过栖息地保护刚性化、种群调控科学化、禁食制度全面化、放生管理规范化、人工繁育差别化五大突破,构建了更完善的保护体系。地方实践表明,修订后的法律正推动执法从“一刀切”向精准治理转型(如种群调控),从惩戒为主向“预防-救护-补偿”全链条升级。未来需持续关注配套细则(如致害补偿办法)及技术手段(如生态监测信息技术)的落地效能。
刑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养宠物的“四点注意”
部分爱好者对“异宠”有一定了解后,出于炫耀等心理,擅自购买、饲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出的物种,甚至是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已违反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更有甚者已触及刑法底线。对此,给大家提示四点需要注意的内容:
其一,不要随意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来历不明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尤其是那些在网络平台中使用“模型、玩偶”等字样逃避网络监管出售的野生动物,有极大可能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二,当你不清楚自己购买的动物是否触犯法律法规时,可以打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微信小程序进行查询。
其三,不要因猎奇心理购买异类宠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饲养方式都很复杂,饲养不当很有可能导致死亡。即使将其放生,也有可能破坏当地生态平衡。
其四,若在网络平台发现有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及公安部门报案。
在此紧急呼吁!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禁止非法出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否则将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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